利用傳媒機構保護罩下行事 犯案時間長達17年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罪成囚5年9個月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時任行政總監黃偉強違反租契,欺詐科技園罪成,分別判囚5年9個月及21個月。

黎智英與壹傳媒時任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控1998年起,向負責管理將軍澳工業邨的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壹傳媒大樓的土地用途,違反租契協議。

涉案壹傳媒大樓租契協議必須以出版印刷報章雜誌,但黎智英持有的顧問公司佔用大樓,為黎智英及其兒子擔任公司秘書,向保險公司投保、處理個人資產等。

黎智英在區域法院被判監5年9個月,罰款200萬,另被取消擔任董事資格8年。黃偉強被判監21個月。

法官陳廣池判刑表示,黎智英兩項控罪大同小異,只是時段不同,犯案時間遠早於黃偉強,對方只聽命於他。黎智英自1998年起已是力高董事及實益擁有人,力高於蘋果大樓佔地約1100平方呎,在同一屋簷下營運帶來便利卻難以量化。黎智英在案中佔重要角色,縱使工作日理萬機,但曾簽署聲明書,不應以此為抗辯理由,否則聲明書形同虛設。本案並不複雜亦不輕微,雖不涉及違反誠信,但科技園因應其公司曾申請不少同類牌照,才不懷疑蘋果印刷公司違約,同時辯方辯稱錯在營運總裁,顯示黎智英毫無悔意。

犯案時間長達17年 利用傳媒機構保護罩下行事

法官陳廣池列出6點加刑因素,首先案件不涉破壞誠信,但犯案時間長達17年。而力高顧問公司作為黎智英私人公司使用蘋果大樓,既有租金優惠,營運方便、租約年期和租金加幅都有保障,至少不會被逼遷。黎智英利用傳媒機構保護罩下行事,違約事件曝光後除力高外,還有10多間公司遷出蘋果大樓,可推論屬於無牌佔用大樓,在保護傘下,科技園亦不敢貿然行事,遑論突擊巡查等。欺詐行為總長達21年,法庭分別以5年及3年為2罪量刑起點,其中1年分期執行,因黎智英同意大量案情,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減刑3個月,判入獄5年9個月。

案件只是一宗簡單的欺詐案,不應扣上任何政治帽子

法官陳廣池又指,傳媒大亨不代表有第四權便不犯法,不能說執法機構檢控等同攻擊新聞自由,案件只是一宗簡單的欺詐案,不應扣上任何政治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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