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虐兒案24歲女子被判即時監禁15個月 官斥「行為十分可恥,惡行無所遁形」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虐兒事件,累計34名職員被控,其中一名24歲女子早前否認9項虐兒罪,屬首宗受審訊案件。

首宗受審案件,被告李慧雯(24歲)今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被判即時入獄15個月。

被告自辯解釋,將幼童抱起再掟在地上是「有少少甩手」,裁判官考慮案情、幼童反應、整體量刑原則等,判她即時監禁15個月。

裁判官列舉指,被告打幼童R額頭再撥到地上,力度之大令其身後的G也一同跌倒;她打女童AA下巴及用玩具積木撞她,使其整個身體向一旁擺。被告又反手打不知名兒童,其頭部震一震、四肢著地隨即向後倒。

裁判官再觀乎各幼童的反應,男童J被打時一直摀著臉,狀甚痛楚;不知名幼童被掟落軟墊時先是發呆,繼而因感突然、錯愕、不安和痛楚而哭;AK則作雙手抱頭動作,被告所有惡行已記錄在閉路電視片段中,無所遁形。

裁判官分析指,被告不必要地拉跌、撞跌和以物品推跌幼童,他們十分年幼,大部分只得一歲,尚在揣摩如何站立,若施予外力受傷機會更大,被告作為一名有幼教背景的照護者,不可能不知道這顯淺道理。

官斥行為「行為十分可恥,惡行無所遁形」

裁判官莫子聰斥被告作為一名有幼兒教育資歷的照顧者,卻恃著與各幼童的年紀相差超過20載而向他們訴諸暴力,其反應完全不必要,亦明顯使他們感到不安和痛楚,「行為十分可恥,惡行無所遁形」。

裁判官表示,在童樂居居住的幼童都是原本家庭出現問題,需額外呵護,被告年紀與他們相差超過20載,卻恃此欺負他們,行為十分可恥。裁判官考慮案情、幼童反應、整體量刑原則等,判她即時監禁15個月,被告聽取判刑時一度捩淚。

辯方大律師求情時說,被告2018年完成幼教文憑,受僱於童樂居前,曾任幼兒園教師,月薪更高,但她希望協助悲慘身世的兒童而入職。

被告李慧雯被控於去年11月19日至12月20日期間,在旺角砵蘭街的香港保護兒童會,作為對多名1歲至2歲涉事兒童負有管養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該些兒童,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兒童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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