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表示,四家銀行沒有透過恒常客戶盡職審查,以履行持續監察業務關係的責任,亦沒有遵守要求,設立及維持有效措施以履行《打擊洗錢條例》有關持續客戶盡職審查的責任。
金融管理專員對該四家銀行分别,建行亞洲、中國信託香港、工銀亞洲及UBS HongKong,處以合共4420萬港元罰款,並按需要發出糾正相關違規情況的命令。
金管局助理總裁朱立翹表示,公布的4宗個案,是在《打擊洗錢條例》生效後發現有關缺失,當時銀行業界對條例的了解及掌握較為有限。至今,香港銀行業界,包括有關銀行,已顯着加強金融罪行相關法例合規能力。銀行應參考這些個案例子,檢視數據質素及相關交易監察系統的成效,並持續採取適當措施以減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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