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健身中心男銷售人員因銷售健身服務期間串謀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條例》),昨日(9月22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21個月27天。是《條例》自2013年7月修訂以來,同類型案件中判刑最重的一宗。
根據《條例》,任何商戶使用騷擾、威迫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因而限制或損害消費者在選擇及行為方面的自由,以致消費者作出交易決定,即觸犯《條例》中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海關於2019年接獲舉報,旺角一間健身中心的職員涉嫌在銷售健身服務的過程中,對一名行為能力稍遜的顧客施加不當影響,以具威嚇性的銷售手法迫使該顧客購買約90萬元的健身服務,金額是涉及健身行業的不良營商手法案件中歷來最高。
香港海關表示,歡迎法庭的裁決,當中破紀錄的監禁判刑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同時,提醒商戶必須遵守《條例》的規定,而消費者則應光顧信譽良好的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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