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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拘捕四名警員 涉與一名15歲女童發生性行為

警方拘捕四名涉案警員年齡介乎26歲至27歲。警方指,全部人皆涉嫌「與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被捕,其中一男子另涉非禮罪,另一男子亦涉刑事恐嚇罪。案件由新界南總區重案組跟進。

警方表示,正調查有否牽涉其他人,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消息指,該名少女與四名涉案警員透過交友軟件在不同時段認識,並發生性行為。

而四名警員分別隸屬荃灣及觀塘警區。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24條 ,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

只要證明到被告曾經與女童性交,而女童性交時不足16歲,就可以確認犯法。女童表明同意性交,或 / 和被告相信女童年滿16歲,並不可以作為抗辯理由。 干犯這項罪行,就要負上絕對刑事責任。立法的原意是要保護未滿16歲的女童。不過,被告在面對判刑時,可以提出這些因素作為求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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