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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歲男子承認管有爆炸品罪 被判監禁40個月

控罪指,44歲被告(2021年2月)在粉嶺榮福中心外的行人路,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包括一萬多克的硝酸鉀粉末、二千多克氧化鐵(III)粉末、一千多克煙花棒、約一百多克爆竹及兩套無線電遙控),被告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罪,今早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40個月。

案情指,44歲被告當日帶同紅白藍袋,乘的士到粉嶺聯捷街,進入榮福中心後,手持行李箱出來。警方上前截查,在他攜帶的行李箱發現大量化學粉末,包括硝酸鉀、鎂粉和鋁粉等,亦有爆竹及無線電遙控,在警誡下稱,收取1至2萬元報酬幫人運送。經政府化驗所專家檢驗,確認粉末為炸藥原材料,而無線電遙控可遙距引爆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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